(2017)黑032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曲强与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金思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强,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金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异18号案外人:陈存发,男,1961年5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案外人:赵启,男,1953年3月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案外人:徐洪才,男,1956年10月2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案外人:单承宝,男,1950年2月2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铁区。申请执行人:曲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法定代表人:金思君,该矿负责人。被执行人金思君,男,1960年6月4日出生,系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负责人,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强与被执行人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金思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存发、赵启、徐洪才、单承宝于2017年7月7日对执行依据即(2015)鸡监商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存发、赵启、徐洪才、单承宝称,执行依据即(2015)鸡监商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中,计算利息的时间节点和结果,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要求予以纠正。本院查明,本院(2013)鸡东执字第401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鸡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6日被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鸡监商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并对原审案件作出新的判决,即(2015)鸡监商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存发、赵启、徐洪才、单承宝的异议请求不属执行异议受理范围,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存发、赵启、徐洪才、单承宝的异议请求。异议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蒋明建审判员 张贵彪审判员 张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初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