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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林刚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70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刚,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林刚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刚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林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2017年6月20日调查林刚,其表示现在没有收入,自己身体也不好,妻子也患有肺癌,女儿现在还在读小学也需要人照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林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2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林刚均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