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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尤金柱、尤炳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尤金柱,尤炳山,徐各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771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越晗、黄必信,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游洋信用社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尤金柱,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尤炳山,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徐各灿,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尤金柱、尤炳山、徐各灿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