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兰爽、刘国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爽,刘国彦,邴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兰爽,女,194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国彦,男,194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邴二军,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李兰爽、刘国彦与被执行人邴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邴二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邴二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邴二军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301元,案件受理费450元、保全费28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其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对其拘留15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267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宁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