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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海浪、陈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浪,陈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35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浪,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征男,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征男在舟山市瑞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征男在舟山市瑞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80%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