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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在江西省某公司账号为622*********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江西省某公司账号为622*********账户存款至26493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全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