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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郭德元、张旺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郭德元,张旺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民初4158号原告: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陈甲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剑鸣,男,汉族,1972年4月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静,女,汉族,1990年7月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郭德元,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户籍登记地:福建省。被告:张旺霖,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户籍登记地:乌鲁木齐市。原告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德元、张旺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亮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德元、张旺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郭德元支付欠款233734元、违约金46746.4元,运费11000元;被告张旺霖对被告郭德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4月26日,被告郭德元以总价款758000元从原告公司购买二台厦工牌装载机,整机编号为:CXG00956E001C0923,CXG00956H0SIE0141。被告郭德元先后支付243462元,尚欠514538元未付,公司将二台装载机扣回。经协商,于2015年12月19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机械科124538元;余款及利息合计407521元,从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2月28日分四期支付,每期支付101880.25元;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按总价款20%计算;被告应承担11000元的运费;张旺霖自愿给郭德元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协议所涉及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扣押的装载机交付给郭德元,被告先后支付机款298325元。余款久拖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以下证据:1、分期付款协议,证明:2015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郭德元、张旺霖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被告郭德元从原告处购买两台装载机,总价款758000元,被告已付243462元,尚欠514538元未付。由于被告经济困难,付款协议签订当日给付欠款124538元,余款390000元,加利息17521元,分四期给付,每期为101880.25元,若逾期给付,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总价款20%计算。由于被告未按时完成支付义务,产生扣车费用11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旺霖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担保范围为本协议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2、付款明细表一份,证明:2014年4月24日当天,被告郭德元通过三次划款支付209072元;2014年7月4日,电汇2万元;2014年7月16日,电汇14390元;2014年合计支付243462元。在2015年12月19日达成付款协议后,被告又在2016年5月31日支付51825元,在2016年7月5日支付50000元,在2016年10月10日支付72000元,以上合计支付417287元。被告郭德元、张旺霖无故未出庭质证,经本院审查,本院对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郭德元、张旺霖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郭德元、张旺霖均未提交证据。经原告出示证据,本院认证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郭德元、张旺霖签订《分期付款协议》,载明,2014年4月26日被告郭德元从原告处购买二台装载机,其中一台为XG956Ⅲ,整机编号CXG00956E001C0923,另一台型号为XG956H,整机编号CXG00956H0S1E0141,总价格74万元。分期加价18000元,合计为758000元。被告郭德元于2014年4月、7月分五次总付款243462元,尚欠514538元。因被告郭德元资金困难,双方就余款达成以下协议:1、郭德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给付124538元,可以从且末、库尔勒市提取上述两台装载机。2、郭德元给付124538元后,尚欠机械款39万元,延期一年,根据分期加价原则,另承担17521元利息(按厦门总公司的年利率7.2%计息);3、付款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应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2016年8月29日、2016年11月29日、2017年2月28日分四期,每期支付本金97500元,利息4380.25元,合计每期付款101880.25元。4、如一期不按时给付,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郭德元应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金。5、因被告郭德元不履行合同给付义务,原告将二台装载机扣回,产生运费11000元,由原告承担。(后协商处理,衡剑鸣)。7、担保人张汪霖自愿为郭德元的担保人,担保人范围为该协议所涉及的所有事项,为连带担保。另查1,经询问,原告陈述,被告郭德元在签订本协议之前2014年4月24日分三笔向原告付款209072元,2014年7月4日支付原告2000元,2014年7月16日支付原告14390元。2014年总计243462元。协议中约定的124538元,被告郭德元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天内向原告付清。2016年5月31日,被告郭德元支付原告51825元,2016年7月5日支付原告50000元,2016年10月10日支付原告72000元。综上,被告郭德元合计支付541825元。机款总价758000元及协议约定的利息17521元,合计775521元。折抵被告郭德元已付的541825元后,被告郭德元尚欠机款233696元未付。另查2,庭审中,原告陈述,因被告郭德元在2014年4月26日已提走机械设备,因被告郭德元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扣回设备,产生运费11000元,当时,原告提出被告郭德元全额承担,被告郭德元提出,仅承担一半的运输费用,原告职员才备注后协商处理。因被告郭德元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德元成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郭德元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前,被告郭德元已从原告处提走两台装载机,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郭德元则应当按照分期付款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两台机款总价及分期加价合计758000元,及分期付款协议约定的利息17521元,合计775521元。折抵被告郭德元已付的541825元后,被告郭德元还应支付原告余款233696元。原告按照233734元的20%主张违约金46746.4元(233734元×20%),本院认为,被告郭德元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按照20%主张违约金虽符合协议约定,但原告销售给被告郭德元的机械设备时,已经加价18000元,且被告郭德元迟延履行时,已经计算利息17521元,两项费用给原告已经进行适当补偿,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郭德元迟延履行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本院按照未付金额的10%酌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故,被告郭德元支付原告违约金23369.6元(233696元×10%)。原告主张的运输费11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虽明确约定,运输费用由被告郭德元承担,但根据原告在协议中的书面备注及原告庭审陈述,被告郭德元并未同意全额承担运输费用,因被告郭德元未到庭,原告陈述当时被告郭德元提出承担一半运输费用的请求,符合逻辑关系,因此,本案按照运输费用的一半,即5500元(11000元÷2)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汪霖在《分期付款协议》中明确作为担保人给被告郭德元担保,担保范围明确记载为本协议所涉及的所有事项,现原告主张的范围均在担保范围之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汪霖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德元、张汪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抗辩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德元给付原告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设备款233696元;二、被告郭德元给付原告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23369.6元(233696元×10%);三、被告郭德元给付原告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运输费用5500元;四、被告张汪霖对被告郭德元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应付款项262565.6元,被告郭德元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给付标的262565.6元,占诉讼标的291480.40元的90%,案件减半受理费2836.10元,被告郭德元承担2552.49元,剩余283.61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