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玉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4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花,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6月15日被新密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花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被告人张玉花在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西大街丹尼斯附近一麻将馆内,趁被害人李某2打牌不备之际,将被害人李某2裤子右口袋内的2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玉花于2015年7月1日从现场被带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人许某、李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新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新密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花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玉花所犯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张玉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韩军营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