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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春洋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郭春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洁云路16号。被申请执行人:郭春洋,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春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10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春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春洋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明审判员 : 毛 建审判员 : 李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