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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毛建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建军,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生。被上诉人(原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住所地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中天家园13号楼4号铺面。负责人:张万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宗斐,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毛建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2民初00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毛建军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毛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毛建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上诉人毛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蓝俊虎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