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与张伟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张伟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3303号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三区30幢2号107室。法定代表人潘辉。委托代理人孙丹萍,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伟伟,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元,由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