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93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晓凤、贺俊豪、贺连超、赵喜珍与武汉铁联四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铁联四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凤,贺俊豪,贺连超,赵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3民初160号起诉人:张晓凤,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起诉人:贺俊豪,男,2009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起诉人:贺连超,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起诉人:赵喜珍,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四起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贾国成,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7年6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晓凤、贺俊豪、贺连超、赵喜珍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晓凤、贺俊豪、贺连超、赵喜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武汉铁联四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刘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191085元,陈顺荣承担连带责任;2.武汉铁联四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陈顺荣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死者贺铖彬系张晓凤之夫、贺俊豪之父、贺连超、赵喜珍之子。2016年3月11日,陈顺荣雇佣崔坤到广元市利州区招录工人,死者贺铖彬等人随崔坤到武汉铁联四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包给陈顺荣的格尔木至库尔铁路110KV临电工程茫崖项目部工作。4月10日下午19时,陈顺荣安排贺铖彬驾车带着吴辰龙、杜雷、刘翔前去花土沟购买劳保手套、口罩等物品,在前往花土沟途中,因新青二省道路对接不平整而翻车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贺铖彬负全责,乘坐人吴辰龙、刘翔、刘翔无责任。次日,刘翔申请工伤认定,因武汉铁联四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陈顺荣拒不配合,海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予受理,后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被驳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张晓凤、贺俊豪、贺连超、赵喜珍应在法定期限内对2017年4月14日茫崖行政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对起诉人要求工伤待遇赔偿的起诉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晓凤、贺俊豪、贺连超、赵喜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巩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席洁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