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俊柏、保定市满城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柏,保定市满城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柏,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么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满城区建设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福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俊柏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俊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国安审判员 张书明审判员 李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续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