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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丽芬与成都车友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芬,成都车友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徐丽芬,女,汉族,1989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成都车友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高世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326号,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徐丽芬申请执行成都车友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志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