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601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文芳与马秀清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芳,马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芳,女,回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2198002173326,第六师六运湖农场1连职工,住新疆阜康市有色苑56号楼4单元207室。被执行人马秀清,女,回族,1954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6195405143321,无固定职业,住第六师六运湖农场1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0601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秀清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秀清的银行存款9200.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秀清的收入9200.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秀清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