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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姜国海与梁金宝、孙海珍、魏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海,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851号原告:姜国海,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山,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梁金宝,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孙海珍,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魏玉,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孙海艳,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梁金华,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原告姜国海与被告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国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国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6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8,400元(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按月利2分计算),合计9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梁金宝与孙海珍系夫妻关系。魏玉与孙海艳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9日,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在姜国海处借款本金6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于2014年3月19日还款,如不能按时偿还欠款,自借款之日起按欠款全额的每日千分之五给付违约金。逾期后,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只给付了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余款经姜国海多次催要,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拖欠至今未给付。被告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因被告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9日,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在姜国海处借款60,000元,约定于2014年3月19日前还款,如逾期不能偿还欠款,按欠款全额的每日千分之五给付违约金,由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逾期后,梁金宝于2014年5月19日给付借款3,000元,于2014年7月19日给付借款3,000元,于2014年8月23日给付借款3,000元,于2014年9月27日给付借款3,000元,于2014年10月2日给付借款3,000元,于2014年11月17日给付借款3,000元,于2014年12月22日给付借款3,000元,于2015年1月19日给付借款1,000元。余款经姜国海多次催要,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拖欠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姜国海与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应互负连带责任按期给付所欠姜国海的借款本金,逾期付款应在法律规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违约金。梁金宝分期分批所给付的借款22,000元,应当分段计算,本着先足额偿还逾期付款违约金,再偿还借款本金的原则计算,据此相应扣减应给付借款本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姜国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适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互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姜国海借款本金50,62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360元,合计79,9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姜国海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姜国海自负230元,由被告梁金宝、孙海珍、魏玉、孙海艳、梁金华互负连带责任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濮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亮书记员  赵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