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世容与王泽发、孔祥军、赖光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容,王泽发,孔祥军,赖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容,女,生于1956年5月17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泽发,男,生于1948年8月5日,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孔祥军,男,生于1955年2月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赖光群,女,生于1968年4月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616525元,尚欠6165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