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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欧玉明、欧旭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玉明,欧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61号申请执行人欧玉明,女,193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欧旭光,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欧玉明申请执行欧旭光关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