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西金富汇投资有限公司与孙家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金富汇投资有限公司,孙家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2524号原告广西金富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新城区南湖路01号。法定代表人张贤生,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进光,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被告孙家专,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宾阳县。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金富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家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金富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金富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广西金富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华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