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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万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81刑初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万能,男,1972年4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2013年7月3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万能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万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万能携带一块可疑毒品海洛因,驾驶桂F×××××摩托车,从凭祥市友谊镇前往凭祥市夏石镇,途径凭祥市天南二级路毒品缉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黄万能身上右边裤头处查获该块可疑毒品海洛因。经过秤,查获可疑毒品海洛因净重351.9克。经检验,从所送检的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海洛因含量为71.8%。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万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黄万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过重。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万能驾驶桂F×××××摩托车携带一块毒品海洛因从凭祥市友谊镇前往夏石镇,途径凭祥市天南二级路毒品缉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黄万能身上右边裤头处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块。经过秤,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351.9克。经检验,从所送检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71.8%。另查明,被告人黄万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凭祥市公安局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本案来源于公安机关2017年2月16日工作中发现,同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黄万能系被动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万能出生于1972年4月6日,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涉案财物管理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黄万能的人身进行搜查,民警当场在黄万能右边裤头处查获可疑毒品海洛因一块,左侧口袋查获手机一台,右侧裤袋内查获人民币八十二元整,腰带处搜出钥匙一串,并将上述物品以及其驾驶的桂F×××××摩托车依法扣押的事实。4.过称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查获的可疑毒品进行称量,经过秤,可疑毒品净重351.9克,提取6.5克提取送检。5.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户口本复印件等,证实被告人黄万能驾驶的桂F×××××摩托车为黄万能妻子李月妹所有。6.照片一组,证实被告人黄万能被查获的现场位于凭祥市天南二级公路毒品检查站,以及其对查获的毒品的位置(其腰间右裤头处)、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指认。7.凭祥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因线索有限,目前尚未抓获黄万能供述中提到的越南人“阿某”。8.刑事判决书及由凭祥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黄万能于2013年7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2月18日刑满释放。9.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崇公物鉴(毒品)字[2017]28号】的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从所送的样品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1.8%。1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黄万能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其近期有吸毒行为。11.对被告人黄万能的搜查视频,证实公安人员对被告人的人身进行搜查,搜查过程合法。12.讯问被告人黄万能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该讯问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与其供述基本一致。13.毒品过称提取视频,证实公安机关对毒品过秤过程合法。14.被告人黄万能的供述:2017年2月16日15时许,一名越南人“阿廖”(凭祥土话音)到我位于祥市友谊镇匠龙村委岜口屯197号的家中,叫我帮他送一块货到夏石镇,并承诺给我报酬人民币1000元。我就答应了。“阿某”就带我到岜口屯附近的一条小路附近拿了一块货给我,并对我说到夏石边防检查站附近,就会有人来跟我拿货的。我拿到货后就回家拿摩托车,自己一人带着货打算开摩托车去夏石边防检查站附近。当我骑摩托车到达一个公安检查站时,就被公安人员查获了。公安人员在我身上右边的裤头处查出了这块货和一部手机、一串钥匙、人民币几十元。我所说的货是“白粉”也就是毒品海洛因。毒品海洛因的包装是一块长方形的形状,外面是用一层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往里面有一层透明塑料包装,再往里面就是一层青色的包装。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上述事实的存在,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万能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海洛因351.9克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万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32年2月1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二、对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毒品海洛因351.9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君和人民陪审员  农仁鹏人民陪审员  郭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密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