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余绍明、孙盼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绍明,孙盼盼,邵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绍明,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荣,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盼盼,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邵卫,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余绍明与孙盼盼、邵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97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31067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