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6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陈丽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陈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6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陈丽芳,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陈丽芳结欠诉讼费一案中,冻结了陈丽芳所有的银行账户;查封了陈丽芳与案外人夏品宁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桐山办事处的房产;查封、扣押了陈丽芳所有的闽J×××××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陈丽芳已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陈丽芳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97元的冻结。二、解除对陈丽芳与案外人夏品宁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桐山办事处[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陈丽芳所有的闽J×××××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