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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明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潞河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明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潞河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明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105-7(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朱松鹤,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潞河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东辛庄村。法定代表人:诸葛树平,总经理。上诉人天津明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潞河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11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津明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双方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此案应提交至无锡仲裁委员会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种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明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天津明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