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继飞、秦列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冯继飞,秦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69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继飞。被执行人秦列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继飞、秦列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陕0827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划拨给申请人,现在没有存款与财产可执行,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7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静审判员 辛向红审判员 马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