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明辉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66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明辉,男,1996年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5月11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明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林明辉醉酒后驾驶闽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内坑镇柑市村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后被警方当场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明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林明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5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明辉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涉案机动车照片,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查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及吹气照片,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身份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明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明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明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陈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