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田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田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0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田雨,男,汉族,1997年6月11日出生,大专文化,河南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生。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田雨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连向丽、被告人申田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申田雨行至长治市城区景家庄市场XX美发店,见到在此处工作的被害人赵某某,便以要借用手机进行微信转账为由,将赵某某价值3654元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案发后,申田雨赔偿赵某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申田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常某某、连某某、史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申田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田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田雨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田雨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艳& # xB;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