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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王解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王解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25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许雪兴,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婧,女。被告王解柒,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诉被告王解柒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