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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洪荣昌与吴秀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荣昌,吴秀兰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071号原告洪荣昌,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李盛权,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兰,女,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和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洪荣昌诉被告吴秀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荣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43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范    藜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银海莹(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