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洪荣昌与吴秀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荣昌,吴秀兰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071号原告洪荣昌,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李盛权,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兰,女,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和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洪荣昌诉被告吴秀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荣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43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范 藜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银海莹(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