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林霞与张海付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林霞,张海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孙林霞。被执行人:张海付。本院在执行孙林霞与张海付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吉菲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