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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林霞与张海付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林霞,张海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孙林霞。被执行人:张海付。本院在执行孙林霞与张海付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吉菲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