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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立清申请执行李涛、张静、李广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清,李涛,张静,李广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郭立清。被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李广印。郭立清申请执行李涛、张静、李广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李涛、张静、李广印于2017年1月15日前返还郭立清借款本金441500元及利息。郭立清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83执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赵学彬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占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