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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宇杰与凤台县新集镇郑庙民族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杰,凤台县新集镇郑庙民族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012号原告:高宇杰,女,200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理人:姜某,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理人:高某,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新集镇郑庙民族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新集镇靳楼村。原告高宇杰与被告凤台县新集镇郑庙民族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高宇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宇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吴 辉审判员 陈 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允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