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6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汪满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汪满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615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满娣,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东(系汪满娣丈夫),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与被告汪满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同年5月11日及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及汪满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汪满娣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销毁库存;2.汪满娣赔偿松冈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3.汪满娣赔偿松冈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包括律师费4,000元,交通费600元及伙食费400元)。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中国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其享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麻将,该商标曾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经过多年发展,雀友品牌得到了公众的高度认可,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松冈公司经松冈中国公司授权,可普通使用涉案商标并进行维权。松冈公司经调查发现汪满娣销售了标有“上海雀友”的全自动麻将桌,并向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松江监管局)举报,松江监管局在汪满娣店铺内查获了2个标有“上海雀友”字样的操作盘,并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汪满娣作为专业的麻将机销售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松冈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使用权,对松冈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汪满娣辩称,注册商标应当由个人持有而并非公司持有,松江监管局已将其经营场所中的“上海雀友”操作盘没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且汪满娣没有销售,不存在侵权行为,对松冈公司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XXXXXXX号商标“?”由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于1997年9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麻将。2000年5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涉案商标转让于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转让于魏国华及松冈中国公司,2008年3月14日转让于松冈中国公司,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17年9月27日。2007年12月10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松冈中国公司注册并使用在28类麻将机商品上的“?”商标为杭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12年1月1日及2015年1月1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松冈中国公司涉案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8日,商标局经审查研究认定松冈中国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5年7月1日,松冈中国公司与松冈公司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许可松冈公司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并授权以其自己名义代表松冈中国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授权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汪满娣于2011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无字号),资金数额为3万,经营范围为办公用品、文具零售。2016年5月19日,松江监管局出具了松市监案处字[2016]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汪满娣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麻将机销售的经营活动,松江监管局在其经营场所查获了2件印有“上海雀友SHANGHAIQUEYOU”字样的自动麻将机操作盘。根据郑淑东在松江监管局所做的询问笔录载明,汪满娣该店专门从事销售麻将桌及配件,店内不做账也没有进货单据,不清楚进货单位的具体信息,就进过一次货,进了2个,没有销售出去。审理中,汪满娣表示其店内以销售自动麻将机为主,操作盘属于麻将机的一部分,安装在麻将机上进行使用,不能单独使用,松江监管局在查处时将操作盘从麻将机中拆除并带走,其主要进货800-900元的麻将机,销售价为1,100-1,200元。另查明,雀友旗舰店(天猫)销售全自动麻将机的金额在3,383元至17,136元不等。松冈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了律师费4,000元。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庭审陈述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松冈中国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第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人,松冈公司经松冈中国公司授权,取得涉案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松冈公司在被授权的期限内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汪满娣辩称其仅进货2个涉案商品,全被松江监管局查获,并未有销售行为。本院认为,汪满娣长期从事自动麻将机销售且亦已将涉案2个商品展示于店铺内,其辩称从未销售过涉案商品,应当就其辩称意见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但汪满娣既不能提交进货凭证证明其仅进货2个涉案商品,亦不能提交其经营账册证明其店铺销售情况,该辩称意见缺乏可信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松江监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处的虽为麻将机操作盘,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该操作盘系松江监管局查处时从麻将机中拆除的,本为麻将机的一部分,仅能安装在麻将机中进行使用,故本院认为汪满娣销售的涉案商品应为自动麻将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同种商品。涉案商品在操作盘上标有“上海雀友SHANGHAIQUEYOU”标识,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其中“上海”系地域名称,在商标的标识、区别功能上,该文字的显著性很低,“雀友”为臆造词,有较强的显著性,系“上海雀友”词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与涉案商标中“雀友”的中文文字完全相同,构成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产生“上海雀友”与“雀友”有一定关联关系的误认和混淆,此外,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辨识习惯来看,对商标的诵读、记忆及识别部分一般以中文为准,故上述标识及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其中的中文文字,故可以认定“上海雀友SHANGHAIQUEYOU”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汪满娣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不能证明其不知道为侵权商品且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汪满娣因销售侵权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松冈公司要求汪满娣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松冈公司并未能证明汪满娣还有侵权商品库存,故对松冈公司要求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松冈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因松冈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汪满娣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未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品价值、汪满娣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松冈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本院将根据相关部门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松冈公司主张的交通费及伙食费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汪满娣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对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权的商品;二、汪满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100元;三、汪满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合理开支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75元,汪满娣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