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纪芳、朱纪芝、朱纪娥与朱纪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纪芳,朱纪芝,朱纪娥,朱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358-1号申请执行人:朱纪芳,女,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大同镇。申请执行人:朱纪芝,女,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申请执行人:朱纪娥,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大同镇。被执行人:朱纪根,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上列当事人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做出(2016)陕09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朱纪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39252.94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朱纪根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朱纪芳、朱纪芝、朱纪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朱纪芳、朱纪芝、朱纪娥以同被执行人朱纪根自行协商处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福建审 判 员 周 杰代理审判员 张佳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