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民终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与乐东宝刚林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乐东宝刚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1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龙南路42号万福大厦11层B区。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宝刚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国营山荣农场乐中基建队21号。法定代表人:徐宝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成山,乐东黎族自治县天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林业公司)与被上诉人乐东宝刚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宝刚公司起诉金华林业公司要求支付承揽合同工程款,金华林业公司抗辩宝刚公司的工程存在不合格或迟延履行的情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工程款,该抗辩意见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抵销宝刚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一并进行审理,并就该抗辩意见是否成立作出处理意见。一审法院以金华林业公司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审理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8元予以退回。p3x0vr3cv931pitjsw审判长  詹晓黔审判员  陈文红审判员  何姿玲书记员  陈宁婴速录员  刘梦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