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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素兰与被告邓青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兰,邓青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108号原告:张素兰,女,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宾彪,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宾学友,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住中江县。被告:邓青华,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国文,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炬东,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素兰与被告邓青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素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张素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素兰负担。审判员  陈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