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746靖江市国翔装潢材料经营部与蔡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国翔装潢材料经营部,蔡银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746号原告:靖江市国翔装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415号。经营者:陈亚娟,女,1969年9月15日生,住靖江市,被告:蔡银波,男,1989年3月19日生,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国翔装潢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蔡银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靖江市国翔装潢材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