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洪彬、孙义东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彬,孙义东,孙云波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851号申请人:吕洪彬,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青、乔炳杰,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义东,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王振林,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云波,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担保人:吕晓慧,女,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23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吕晓慧以其所有的鲁B×××××号轿车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同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义东、孙云波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吕晓慧的鲁B×××××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