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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知文与被告李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1028民初31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知文,李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318号原告:张知文。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湖南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胜。原告张知文与被告李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知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知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胜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知文撤回对被告李文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知文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