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知文与被告李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1028民初31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知文,李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318号原告:张知文。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湖南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胜。原告张知文与被告李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知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知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胜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知文撤回对被告李文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知文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