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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陶军、贾佑凤与秦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军,贾佑凤,秦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337号原告:陶军,男,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原告:贾佑凤,女,汉族,1992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李雨,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强,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陶军、贾佑凤诉被告秦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陶军、贾佑凤于2017年6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陶军、贾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陶军、贾佑凤负担。审 判 员  赵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雷 潇书 记 员  张如平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