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金妹菊与叶方恩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妹菊,叶方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金妹菊,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叶方恩,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082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妹菊与被执行人叶方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方恩至今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叶方恩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等,但并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还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叶方恩的财产状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