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罗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罗山,麻红梅,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郓城金河热电有限公司,罗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6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建设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864116932K。负责人:李明强,行长。被告: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499571XH。法定代表人:罗山,总经理。被告:罗山,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麻红梅,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身份证号码:370321196707292123。被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唐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8745763X。法定代表人:张跃成,总经理。被告:郓城金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68702210N。法定代理人:王风雷,总经理。被告:罗曼,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身份证号码:370321198908273948。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被告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罗山、麻红梅、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郓城金河热电有限公司、罗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 旭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伟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