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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飞、杨顺举等与高智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杨顺举,高智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942号原告:杨飞,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2日,住邓州市。原告:杨顺举,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11日,住邓州市。被告:高智辉,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4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杨飞、杨顺举诉被告高智辉为损害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飞、杨顺举经传票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本院认为:二原告杨飞、杨顺举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郝 亚人民陪审员 杨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廷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