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河与被执行人袁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河,袁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陈河,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袁庆国,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陈河与被执行人袁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