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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河与被执行人袁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河,袁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陈河,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袁庆国,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陈河与被执行人袁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