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金坛区华城通筑钢模出租站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区华城通筑钢模出租站,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176号原告:金坛区华城通筑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号。经营者:朱锁庆,男,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汤小芳,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法定代表人:陈志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泉江,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金坛区华城通筑钢模出租站诉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区华城通筑钢模出租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401元,由原告金坛区华城通筑钢模出租站负担。审 判 长 汤震球人民陪审员 汪小芳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符益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