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伟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79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博,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伟博饮酒后驾驶陕A×××××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行至京昆高速西汉段户县收费站准备驶入高速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刘伟博的血醇浓度为168.37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伟博具有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伟博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伟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伟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圆圆打印:扈艳红校对:雷圆圆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