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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督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祝林与被申请人刘夏明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林,刘夏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督70号申请人:祝林,女,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夏明,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祝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虽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但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给付被申请人借款100000的相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祝林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文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