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督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祝林与被申请人刘夏明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林,刘夏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督70号申请人:祝林,女,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夏明,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祝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虽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但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给付被申请人借款100000的相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祝林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文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