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53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天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