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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伟与陈小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伟,陈小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57号原告:齐伟,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陈小矿,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大采旦大煤沟煤矿棚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伟诉被告陈小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伟撤回对被告陈小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齐伟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