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伟与陈小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伟,陈小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57号原告:齐伟,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陈小矿,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大采旦大煤沟煤矿棚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伟诉被告陈小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伟撤回对被告陈小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齐伟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