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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龙海市隆教乡新兴石板材厂与张五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隆教乡新兴石板材厂,张五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282号原告:龙海市隆教乡新兴石板材厂,住所地龙海市隆教乡新厝村洋坪岭,注册号350681600177093。经营者:兰亚珠,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木钦、苏志梅,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五祥,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龙海市隆教乡新兴石板材厂与被告张五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隆教乡新兴石板材厂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龙海市隆教乡新兴石板材厂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少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