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雷有银抢劫、盗窃、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400号罪犯雷有银,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畲族,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有银犯抢劫罪、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对赔偿总额14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雷有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雷有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雷有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有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40分,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700元。本院认��,罪犯雷有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雷有银属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有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